兩口子離婚後,對欠下的10萬元外債互相推諉,這可愁G2000壞了債主。無奈之下,他只得將兩人雙雙告上法庭。
  案例:去年4月,肥西男子吳某找到劉某,向他借1房屋貸款0萬元現金。想到平日關係不錯,劉某沒多想,便爽快地借了錢。為此,吳某向他出具了一張借條,並寫明瞭還款日期。
  轉眼還款日期到了,可吳某卻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諉,憨厚的劉某不願意因為此事與對方鬧翻,遂按照其所說期限當鋪數次催要這筆錢。今年初,吳某以離婚後沒錢為由,讓他找自己的前妻黃某。
  無奈之下,劉某隻得找到黃某馬爾地夫,但卻被對方告知兩人已離婚,且吳某借錢一事,她毫不知情,因此,她沒有還款義務。
  見討債無門,劉某隻得將兩人雙雙告上法庭,要求雙方共同償還這筆錢。肥西縣法院港式飲茶經審理髮現,這筆債務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判決兩人共同償還。
  法官點評: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吳某和黃某對借條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劉某與他們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可以確認,且這筆債務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內,遂依法判決兩人對這筆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義務。(市場星報 程磊 記者 馬冰璐)標簽:告上法庭 互相推諉 共同償還編輯:唐娜  (原標題:兩口子離婚10萬元債務互相推諉 愁壞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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