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平9月22日電 (張麗君 林芳 劉餘 謝知真)劉芳(化名)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陳藝(化名)借款卻拒不歸還,陳藝多次催款劉芳都避而不見,無奈兩人對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案件,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以錄音資料和兩張銀行的轉賬明細為據,認定借款事實存在,一審判令被告劉芳歸還原告陳藝49999元。
  原、被告是多年好友,2012年12月10日,劉芳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陳藝借款50000元。當日,陳藝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49999元(因銀行限制轉賬不得超過5萬元)打至劉芳帳戶。因雙方關係好,陳藝未要求劉芳出具借條,雙方也沒有約定利息。2014年,陳藝因急需資金多次要求劉芳還款,劉芳都避而不見。
  2014年7月14日,陳藝訴至建甌法院,請求判令劉芳還本付息,所能提供的證據僅銀行的轉賬明細兩張和一份2014年4月錄有陳藝向劉芳催討借款的錄音一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件,但被告人劉芳未出庭。
  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法院查明原告陳藝所提供的銀行轉賬明細上載明的被打款方帳戶確系被告劉芳所有,且於2012年12月10日收到來自原告陳藝的轉賬金額49999元。錄音證據中明確有原告陳藝向被告劉芳催討借款的內容,被告劉芳對借款的事實不予否認,只是一力的澄清待被告有錢之後再行還款。且被告劉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被告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錄音與銀行轉賬明細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實原告陳藝與被告劉芳之間確由發生過借款事實,被告劉芳未尚未歸還借款。故判決被告劉芳應予還款。(完)  (原標題:好友借款沒打借條 錄音為證判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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