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華商晨報聯合主辦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政策解讀系列報道之二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趙威)今後,企業受到行政處罰,想“瞞天過海”恐怕行不通了。
  今年公佈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意味著我國將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
  昨日,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針對公眾關註的《條例》特點及相關細則進行瞭解讀。
  特點一: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條例》不再依靠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這是《條例》最鮮明的特點。
  特點二:體現部門聯動響應
  在公示企業信息方面,《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各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特點三:強調企業社會責任
  《條例》設定了企業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義務,政府部門不對公示的信息事先審查,信息一經公示,全社會即可查詢,將企業對政府負責轉變為企業對社會負責,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特點四:推動形成社會共治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企業信息都公示啥?
  工商部門、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對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等信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
  由於信息公示的主體不同,可能會產生同一項信息的公示內容不同的情形。對此,《條例》進行了規定,可以按照三種情形分別處理:①發現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准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②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③無法確定哪項信息正確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門申請查詢。
  什麼情形被列入異常名錄?
  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信用監管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通過經營異常名錄,一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下列情形將被列入名錄。值得一提的是,如企業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 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1.未依照《條例》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2.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如何抽查企業公示信息?
  工商部門通過註冊號隨機搖號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對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監督檢查。
  抽查執行人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
  抽查內容
  工商部門監督檢查的信息範圍不僅僅局限於企業向社會公示的信息,還包括企業報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企業責任
  在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中,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企業信用如何修複?
  《條例》還建立了企業信用修複機制。
  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修改前後內容需同時公示;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原標題:企業被查處信息將網上公示 造“履歷”需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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